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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地热资源税一周年,争议折射了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一年来,地热界对《资源税法》和各地实施细则的争议从未停止。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地热能为可再生能源,却要缴纳高额的税费。在该法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地热被划定为“能源矿产”,其征税对象为“原矿”,税率规定为“1%~20%或者1~30元/m³”。


近期以来,国内外很多行业博士专家对《资源税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所带给地热产业的影响开展了分析研究。近日,他们基于自己的研究结果,向《中国地热》记者讲述了现有《资源税法》和各地实施细则中存在的事实冲突和理解偏差等问题,并对完善地热资源税给出了几点具体建议。


目前,研究人员一致认为,现行的实施细则之间存在着基本概念定义不清,有违事实,计税单位选用不当造成计税量不科学等问题,在部分内容上存在与上位法《资源税法》的不一致。这些矛盾和冲突将会对我国正在蓬勃发展中的地热能产业产生负面影响。在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这一做法更将阻碍地热能更大规模化发展的步伐。

 

征税对象到底是什么?

《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北京、河北、天津等二十九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执行细则,绝大部分省市将地热资源税的税率定为2至3元每立方米,个别省市高达10元,甚至30元每立方米。


在《资源税法》所附的税目表中,规定的征税对象是“地热”。当前争议的核心在于,这个“地热”到底指的是 “地热能”,“地热流体”,还是“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NB/T 10097-2018《地热能术语》的规定:“地热能是赋存于地球内部岩土体、流体和岩浆体中,能够为人类开发和利用的热能。地热资源则包括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显然,地热资源这个概念范围最大。它包括了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这三个部分。而这三个部分中,地热流体又是地热能和有用组分的载体。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到底是上述三部分的总和,还是指这三个部分当中的某一部分?

研究人员在访谈中还表示,在不同的立法方向上,地热资源体现了其独特的属性。具体来说,地热资源既包含可再生的地热能,同时也包含不可再生的地热流体。“这是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多的法律争议和现实冲突的关键所在”。

 

另一个更显而易见的原因是,从税目税率表的内容来看,当采用从量计征原则时,地热资源税的计税单位是立方米,是个体积单位。体积单位可以用来度量地热流体的数量,却不适用于对能量大小的描述。据此可以推理得出,地热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并不包含地热能。


从量计征标准是什么?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目前全国所有省份或直辖市对地热资源都仅实行“从量计征”的原则。《资源税法》第三条文本中对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缴税额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假如地热企业实现了开采地热水100%回灌,由于企业向外销售的是热能,按照《资源税法》从量计征的应缴税额分析,作为应税产品的地热水并未对外销售。


虽然各地的实施细则中选择了《资源税法》中《税目税率表》对地热征税税率的其中一项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正式条文中已经对税额的计算做出了规定,因此《税目税率表》和各地实施细则中对事实上并未销售的地热水开征资源税。

业内人士提出,如果地热资源税的征收仅仅按照生产量计算,那就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回灌地热水的重复征税。

 

 

国外征税是否有先例?

禁止地热尾水的直接排放,鼓励百分百回灌,是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在地热开发领域的通行做法。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通过对地热开发设置严格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完善的环境监测机制,以此来保障地热健康可持续开发,而并非需要通过实施资源税手段来实现。


据了解,德国地热发电项目可获得基本电价补贴,2004年电价补贴为0.15欧元/千瓦时,2009年电价补贴为0.16欧元/千瓦时,2012年电价补贴为0.25欧元/千瓦时。虽然德国地热资源条件并不丰富,但其政策保障了地热发电获得飞速发展。


征税对企业有何影响?

依据现行《资源税法》各地的实施细则,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对不回灌的消耗性用水加大了税收,但对开展回灌的供暖企业进行征税,其实际效果就是大幅度提高了地热供暖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利于地热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以地热发电为例,在地热资源税的应税产品是地热水这一前提下,由于地热发电会从地热水中产生蒸汽,而蒸汽是气态的水,那么对应税地热水按照体积进行计量时,自然也包含蒸汽的体积。由于现有《资源税法》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地热资源税的计税单位立方米,是体积单位,如果将地热水和蒸汽的总体积计税,这无疑会给企业带来一笔“天价”税收。


面对高额税负,业内人士呼吁,政府在做好保护地热水资源开发、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也要给地热企业以充分的积极性,保障清洁供暖事业发展。既能保护好地下水资源,又能够充分保障地热企业及用户的权益,这样才能够使得法律有效的执行下去。

 

如何改进地热资源税?

 基本概念定义不清、应税产品计量不科学等问题,争议的背后折射出现有《资源税法》框架下的规范与地方执行细则中的理解偏差,进而导致使用结果冲突的问题,业内呼吁亟待改进地热资源税。

 

专家表示,目前资源税法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拓展和解决:一是各地的地热开发企业要积极的同当地相关的税务、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进行一个基于法律和事实、心平气和的协商,就目前地热资源税所牵扯到的问题进行沟通,把企业的诉求和法律上的逻辑同地方政府部门进行充分说明。二是从政府的层面来讲,税务、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全国人大进行释法, 明确涉及地热资源税的相关法律定义。或者可以请求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等权威部门,对于地热资源的征税对象是不是地热水,以及地热水“原矿”的范畴等概念进行澄清。只有权威机关对厘清对相关概念的解释之后,各地才能依法开展地热资源税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