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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两份重要文件——《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26-2621)和《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框架协议(示范文本)》(GF-2026-2622)。这两份示范文本的出台,标志着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领域正式拥有了全国统一的“标准合同模板”,为公共机构节能市场化机制的规范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政策背景:为何此时出台示范文本?
自2022年9月《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印发以来,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市场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公共机构累计实施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数量已超过1200个,合同金额累计超过550亿元;仅今年上半年,新增项目就达120余个,新增合同金额近100亿元。然而,随着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张,合同条款不规范、权责划分不清、履约风险不可控等行业痛点日益凸显。此次两份示范文本的发布,正是为了补齐公共机构能源托管项目签约环节的标准规范短板,从源头厘清甲乙双方权责边界。
两份文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法律依据,同时衔接了此前国管局、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托管指导意见及相关行业标准。
两份示范文本,各有何用?
GF-2026-2621:单项项目服务合同《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26-2621)供公共机构用能单位(甲方)就保障自身运转的用能事项,与节能服务公司(乙方,含全部联合体成员单位)订立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
文本对“能源费用托管”给出了明确定义: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集中供冷、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
托管费用既包括按照能源基准和相应能源资源单价测算得出的能源资源费用,也可包括对托管范围内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修维护等运维费用。托管范围聚焦水电、燃气、蒸汽、热力等常规能源资源配套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文本同时明确排除范围——凡是未纳入本次能源托管清单的各类配套系统运维业务,以及各类日常物业服务内容,均不适用该示范文本。
GF-2026-2622:整县(区)框架协议
《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框架协议(示范文本)》(GF-2026-2622)则是此次发布的另一大亮点。该框架协议供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中,负责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的节能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甲方),与中标的节能服务公司(乙方)订立能源托管服务框架协议时参照使用。
框架协议签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统一订立合同、不就子项目单独签订合同。如果选择统一订立合同,可参考GF-2026-2621自行拟定。
从“单点突破”到“全域覆盖”
此次同步推出“整县(区)框架协议”示范文本,标志着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模式从以往单个楼宇、零星单位的试点探索,加速向以区县为统筹单元、集中打包、统一招标、统一运维的全域规模化模式升级。
通过集中打包,整县模式可显著放大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成本,统一项目质量标准,推动行业从“碎片化”向“集约化”升级。
对各方意味着什么?
对公共机构而言,示范文本提供了可参照的标准化合同模板,有助于降低签约法务风险,规范项目操作流程。文本要求各级公共机构在开展项目洽谈、合同签订、县域规模化能源托管合作过程中,均可参照两份官方示范文本执行。
对节能服务企业而言,统一的合同范本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避免因条款不明确引发的合同纠纷。文本还明确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对监管部门而言,文件同步压实了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示范文本落地推广,做好政策宣贯、合同合规指导与项目全过程监管工作。
展望未来
两份示范文本的发布,不仅为公共机构能源托管行业注入了强心剂,更指明了“规模化、合规化、专业化”的发展路径。站在“十五五”新起点上,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正面临更高要求——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5%的目标已经明确。国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数字技术与绿色低碳产品双向赋能,节能管理与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融合贯通,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再上新台阶。
随着示范文本的落地推广,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有望迎来更加规范、高效的发展新阶段,为全社会“双碳”目标的实现贡献更大力量。
